(资料图)

1、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2、(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3、(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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