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8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典型案例。其中一则犯罪分子在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及被羁押期间,仍直接或指挥建设电镀加工厂,经过暗渠排放未处理含重金属废水的案例引发关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3日,被告人钱某在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及被羁押期间,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电镀加工厂,进行镀锌、镀铬、镀镍作业,所生产的504吨含铬、锌、镍重金属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至东台市何庄二组中沟,造成生态环境损失。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钱某后来是如何实施该举动的呢?该案还涉及另一名被告人严某。钱某被羁押期间,严某接受钱某的安排,负责电镀加工厂生产活动,截至案发前其排放224吨含铬、锌、镍重金属的电镀废水,持续造成生态环境损失。
经有关部门检测,加工点车间外排口(管道内)废水中总镍排放浓度超标5.26倍,总铬排放浓度超标 7.85 倍,总锌排放浓度超标2.28倍。在调查结束后,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台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帮凶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钱某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51200元,并对生态环境损失1512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严某在生态环境损失67200元范围内与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人在涉嫌污染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仍然不思悔改,继续从事小电镀生产,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此,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要求钱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恣意污染环境者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和零容忍态度,对斩断小电镀产业、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警示作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燃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