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抵用券无法兑现谁买单
——莆田涵江法院倾力促调保障业主权益
(资料图片)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苏圣彬
近日,莆田涵江法院成功化解12起涉及物业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这12起纠纷系因开发商提供的物业费抵用券无法兑现引起的。与往常不同的是,此次案件是以业主为原告,开发商为被告,前期物业公司为第三人,
“要不是开发商给我们免交二十年物业费的优惠条件,我们不一定会选择这个楼盘。现在物业费抵用券不能用,相当于我们购买这套房子没有得到任何优惠。”
“目前该小区有40余户存在类似问题,如果前期物业公司不同意抵扣,那么开发商就要赔偿我们这部分损失,物业费抵用券必须让开发商折现。”
……
该小区业主们情绪激动。
原来,该开发商在开盘时以提供五至二十年不等的物业费抵用券吸引购房者。但是,购房者在交房时用物业费抵用券主张免交物业费遭拒。开发商因楼盘销售结束已返回总部,业主们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于是结群诉至法院。
涵江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接到诉前调解任务后,当即联系开发商了解情况。开发商称其已将物业费抵用券的相关事宜移交给前期物业公司,让业主们直接向前期物业公司主张抵扣,便不再理会。
法官又联系第三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表示,其并非开发商的关联公司,既没有与开发商签订任何减免业主物业费的协议,也未接到总部的任何指示,该物业费抵用券是开发商自行向业主作出的承诺,应由其自行买单。
该案关系到业主们能否安居乐业,必须由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解决,于是法官又分别联系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邀请他们到法院面谈,但两家企业态度消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极为被动。
为避免矛盾集中涌入,涵江法院决定先行立案受理该12件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辩称其与前期物业公司对接清楚,但出于保护商业秘密,未向法院提交对接材料,而前期物业公司未出庭应诉。
经过多次沟通,前期物业公司终于出面,表示愿意出具声明认可物业费抵用券,要求业主撤回起诉。但是业主们提出,前期已支付的物业费应当退还,而前期物业公司只同意自现在起抵扣免交物业费的年限。
业主又担心,万一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续入驻的物业公司不认可抵扣怎么办?如果业主转让房产,新业主能否继续享受免交物业费的优惠?若后期物业费调整,业主是否需要以物业费抵用券的现金价值结算后多退少补?
这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业主,令其举棋不定,调解工作再陷僵局。
于是,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又经过几轮拉锯战,双方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由前期物业公司在物业费抵用券上加盖公章,并针对业主疑虑的问题给出书面承诺。这样既可以保障业主房产流转时新业主可以继续享受权利,又能确保前期物业公司退场后,新物业公司继续认可物业费抵用券的效力。
此后,起诉的业主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尚未立案的30余业主也取回起诉材料。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