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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一切之前,为什么有时候用中文阅读的时候会觉得文本晦涩难懂,句子与句子之间有跳跃性,突然冒出一些新词让人摸不着头脑,增加阅读难度,(比如下面会说到的“存在”“存在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同语言的特殊性,“sein”是德语中的系动词,有时也可作为名词单独使用,“sein”基本上可以算是中文中“是”“在”和“存在”这三个词意思的结合,其实这个表述也不太准确,因为对我们来说,“是”“在”和“存在”这三个词显然是不同的三个词,它们虽然有相近的意思,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可以区分开来的,但是这在德语中却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中文翻译中,会不断的来回使用“是”“在”和“存在”这三个词来复原文本本身的含义。

1、存在意义的问题

(1)突出的重提存在问题的必要性

“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无论一个人于存在者那里把握到的是什么,这种把握总是已经包含了对存在的某种领悟。”      ——阿奎那《神学大全》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的“普遍性”不是种的普遍性。如果存在者在概念上是依照种和属来区分和联系的话,那么“存在”就势必不是对存在者的最高层次的界定,所以存在的“普遍性”势必要超出一切种的普遍性。按照中世纪存在论的术语,“存在”是一种“超越者”(上帝),亚里士多德已经将这个超越的“普遍者”的统一性视为类比的统一性,已经将存在问题置于全新的基础上了。最终黑格尔把“存在”规定为“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并且以这一规定来奠基他的《逻辑学》中所有更进一步的范畴阐述,在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古代存在论保持着相同的眼界,只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与适用于事实的“范畴”的多样性相对的存在统一性问题,倒被他丢掉了。因此,人们要是说:“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那可并不等于说:它是最清楚的概念,再也用不着更进一步的讨论了。“存在”这个概念毋宁说是最晦暗的概念了。

“存在”这个概念是不可定义的。这是从它的最高普遍性推论出来的。(参见巴斯卡《沉思录》,“人无法在试图确定存在,也就是[是]的同时不陷入这样一种荒谬之中:无论通过直接的解释还是暗示,人都不得不以‘这是’为开始来确定一个词。因此,要确定存在【是】,必须说‘这是’并且使用这个在其定义中被确定的词)。这是有道理的,既然定义是来自最近的种加属差。确实不能把“存在”理解为存在者:令存在者归属于存在并不能使“存在”得到规定。

存在既不能用定义方法从更高的概念导出,又不能由较低的概念来描述。那么难道是说“存在”不再构成任何问题了吗?当然不是,我们从上述能得出的结论倒只能是:“存在”不是某种类似于存在者的东西。所以,用以规定存在者的方式虽然在一定限度内是正当的,但这种方式,即传统逻辑的定义方法——传统逻辑本身的基础就根植于古希腊存在论之中——不适用于存在。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不取消存在的意义问题,它倒是要我们正视这个问题。

③ “存在”是自明的概念,在一切认识以及陈述中,在对存在者的一切关联行为中,在对自己本身的一切关联中,都不得不使用“存在”(即说话以“这是”开头)。而且这种说法“无需深究”,谁都懂得。谁都懂得比如“天是蓝的”,“我是快乐的”这些句子中“是”的含义。然而这种通常的可理解不过表明了不可理解而已——它挑明了:在对存在者之所以成为存在者的任何存在里面,都先天的有一个谜。我们向来已生活在一种存在的领悟中,而同时,存在的意义却隐藏在晦暗之中,这就证明了重提存在意义的问题是完全有必要的。

“自明的东西”,而且只有自明的东西——通常是理性的秘密判断(康德)——应当成为并且应当始终是分析工作者的突出课题,即“哲学家的事业”。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在哲学的基本概念范围内,尤其是涉及到“存在”这个概念时,求助于自明性就实在是一种可疑的方法。

对以上见解的考虑是我们弄清楚了:存在问题不仅尚无答案,而且甚至这个问题本身还是晦暗和毫无头绪的。所以,重提存在问题就意味着:对这一问题的提法要先进行一番充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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