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公告
(相关资料图)
为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文水县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修复信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删除和修复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经法院审查后,依法删除失信信息。
依法删除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后,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信用修复证明。
暂停信用惩戒
暂停信用惩戒的情形
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向本院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暂停信用惩戒,包括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并承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的;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失信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但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探亲就医等确有必要暂停信用惩戒的。
不得暂停信用惩戒的情形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信用修复的申请方式
特别提示
信用修复并不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是为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或提升履行义务的能力。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信用修复或信用惩戒宽限条件的,将立即恢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文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