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梁军 程洪礼


(资料图片)

张某骑摩托车时被垂落在道路中间的光缆绊倒,造成身体受伤。张某一纸诉状将铁塔、联通、移动、电信等公司告至法庭,要求赔偿2.7万余元损失。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年6月15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枣阳市兴隆镇白土社区某路段时,不慎被电线杆上垂落下来的废弃通信线缆绊倒,造成张某胸腰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腰2-4右侧横突骨折等。

后派出所到达了现场并对事故情况进行了核实。张某受伤后住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据了解,该通信线缆通过国网枣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所有的两根电线杆,且两根电线杆之间另架有襄阳铁塔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联通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移动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电信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正常使用的信号传输线缆。

枣阳法院(通讯员供图)

经咨询武汉相关机构,因垂落的通信线缆无特别标识,无法鉴定该线缆的所有人。为此,张某将上述五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7264元。

法庭上,五家公司均称线缆不是自家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垂落的电缆线,没有特别标识,无法判断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推定铁塔、联通、移动、电信4家公司,均有可能有通信线缆从该处通过,对通信线缆均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案涉通信线缆是因四家公司的维护保障不力,导致线缆垂落而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庭审中,四家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某骑行时是在夏季早上8时许,视线良好,其在行车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路况,不慎摔伤,自身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四家通信公司的责任。

供电公司是电力传输经营单位,而垂落线缆是信号传输线缆,故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及参照《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枣阳法院认定四家通信公司对张某因伤受到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决被告铁塔、联通、移动、电信四家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3632元。

宣判后,张某及联通、移动两家公司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随着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传输信号载体的各种电缆线遍布城乡上空,错综交杂的线缆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也由此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作为电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尤其是对废弃电缆线及时清理,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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